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河南省河南财经政法大学教育发展基金会投资活动管理办法(试行)

河南省河南财经政法大学教育发展基金会

投资活动管理办法(试行)

第一条 为规范河南省河南财经政法大学教育发展基金会(以下简称“基金会”)的投资活动,增加捐赠资金收益,防范投资决策和执行过程中的相关风险,促进基金会持续健康发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慈善法》等法律法规,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基金会应当以促进学校教育事业发展为宗旨,充分、高效运用捐赠财产,在确保年度公益活动支出符合法定要求和捐赠财产及时足额拨付的前提下,可以开展投资活动。

第三条 基金会开展投资活动的原则:

(一)基金会可以用于投资的财产限于非限定性资产和在投资期间暂不需要拨付的限定性资产。基金会接受的政府资助财产和捐赠协议约定不得投资的财产,不得用于投资;

(二)基金会开展投资活动应当遵循合法、安全、有效的原则,投资取得的收益应当全部用于公益目的。

第四条 基金会投资活动分为理财类和权益类,主要包括下列情形:

(一)直接购买银行、信托、证券、基金、期货、保险资产管理机构、金融资产投资公司等金融机构发行的资产管理产品;

(二)通过发起设立、并购、参股等方式直接进行股权投资;

(三)将财产委托给受金融监督管理部门监管的机构进行投资。

第五条 基金会在投资资产管理产品时,应当审慎选择,购买与基金会风险识别能力和风险承担能力相匹配的产品。基金会直接进行股权投资的,被投资方的经营范围应当与基金会的宗旨和业务范围相关。基金会开展委托投资的,应当选择中国境内有资质从事投资管理业务,且管理审慎、信誉较高的机构。

第六条 基金会不得进行下列投资活动:

(一)直接买卖股票;

(二)直接购买商品及金融衍生品类产品;

(三)投资人身保险产品;

(四)以投资名义向个人、企业提供借款;

(五)不符合国家产业政策的投资;

(六)可能使基金会承担无限责任的投资;

(七)违背基金会宗旨、可能损害信誉的投资;

()非法集资等国家法律法规禁止的其他活动;

第七条 基金会项目部应在每年末制定下年度投资计划。投资计划的内容应包括:投资目的、投资额度、投资可行性报告(权益类投资必须提供)、投资期限、投资品种、投资收益、投资风险等。

第八条 基金会年度投资计划,投资金额在100万元(含)以下的,由理事长及分管基金会校领导审批;金额在100万元以上,500万(含)元以下的,由理事长及分管基金会校领导预审后报理事会审议通过;500万元以上的,由理事会审议后报学校校长办公会审议批准。权益类,无论金额多少,均须报理事会及校长办公会审议批准。投资报批时,必须提供理财协议、产品说明书、非银行金融机构营业执照(复印件加盖公章)、金融许可证(复印件加盖公章)等。

第九条 基金会投资业务操作过程中,财务部应根据与金融机构签订协议中约定的条款,及时与金融机构进行结算。投资业务到期后,财务部应及时收回本金及收益,并依法依规及时进行会计核算。

第十条 基金会应当根据投资活动的风险水平及所能承受的损失程度,合理建立止损机制。基金会项目部每年末应根据投资清点情况,对可能产生投资减值的,报理事会审议批准后,由基金会财务部按照会计政策规定计提减值准备,损失在50万元(含)以下由理事长及分管基金会校领导审批;损失在50万元以上,由理事长及分管基金会校领导预审后报理事会审议批准。

第十一条 基金会的发起人、主要捐赠人、负责人、理事、理事来源单位以及其他与基金会之间存在控制、共同控制或者重大影响关系的个人或者组织,当其利益与基金会投资行为关联时,不得利用关联关系损害基金会利益。

第十二条 基金会在开展投资活动时,基金会负责人、理事和工作人员应当遵守法律法规和基金会章程的规定,严格履行忠实、谨慎、勤勉义务。基金会在开展投资活动时有违法违规行为,致使基金会财产损失的,相关人员应承担相应责任。

第十三条 基金会负责人和工作人员不得在基金会投资的企业兼职或者领取报酬,但受基金会委托可以作为股东代表、董事或者监事参与被投资企业的股东会、董事会。

第十四条 基金会相关人员与金融机构相关人员未经允许不得泄露基金会的投资理财方案、交易情况、结算情况、资金状况等与基金会投资产品业务有关的信息。基金会监事有权对投资情况进行监督与检查,必要时可以聘请专业机构进行审计。

第十五条 基金会财务部为投资活动建立专项档案,完整保存投资的决策、执行、管理等资料。专项档案的保存时间不少于20年。

第十六条 基金会秘书处应定期将投资收益情况向理事会报告。基金会的重大投资情况应当依法依规向社会公开,接受社会监督。

第十七条 本办法由基金会财务部负责解释。

第十八条 本办法自下发之日起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