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河南省河南财经政法大学教育发展基金会差旅费管理办法(试行)

河南省河南财经政法大学教育发展基金会

差旅费管理办法(试行)

第一章

第一条 为了进一步规范河南省河南财经政法大学教育发展基金会(以下简称“基金会”)差旅费管理,倡导节约、反对浪费,根据《河南省省直机关差旅费管理办法》(豫财行【2016109号)文件规定,结合基金会实际情况,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适用于基金会专职或兼职工作人员国内

出差。

第三条 差旅费是指工作人员到常驻地(郑州常驻地不包括

上街区和航空港区)以外的国内地区(不含港澳台地区)开展基金会相关业务所发生的城市间交通费、住宿费、伙食补助费和市内交通费。

第四条 城市间交通费是指工作人员因公到常驻地以外地区出差乘坐火车、轮船、飞机等交通工具所发生的费用。

第五条 工作人员应按规定等级乘坐交通工具。乘坐交通工具的等级见下表:

交通工具

级 别

火车(含高铁、动车、全列软席列车)

轮船(不包括旅游船)

 

飞机

其他交通工具(不包括按公里计价的出租车)

校领导、教授及相当职务人员

火车软席(软座、软卧),高铁/动车一等座,全列软席列车一等软座

 

二等舱

 

经济舱

 

凭据报销

 

 

其余人员

火车硬席(硬座、硬卧),高铁/动车二等座,全列软席列车二等软座

三等舱

 

经济舱

 

凭据报销

省级及相当职务人员出差,因工作需要,随行一人可以乘坐同等级交通工具。

未按规定等级乘坐交通工具的,超支部分由个人自理。

第六条 到出差目的地有多种交通工具可选择时,工作人员在不影响公务、确保安全的前提下,应当在乘坐公共交通工具规定等级内,选乘经济便捷的公共交通工具。

工作人员到交通不便地区出差,或需要赴外地处理紧急公务,经项目负责人批准,可以租车(不含按公里计价出租车辆)。租车费用凭租车合同和票据报销。

第七条 工作人员出差乘坐火车,从当日晚8时至次日晨7时乘车6小时以上的,或连续乘车超过12小时的,可购同席卧铺票。符合规定而未购买卧铺票的,按本人实际乘坐火车硬座票价的60%给予补助。乘坐全列软席列车,从当日晚8时至次日晨7时乘车6小时以上的,或连续乘车超过12小时的,可以乘坐软卧。符合乘坐软卧规定而改乘软座的,按本人乘坐软座票价的40%给予补助。

 

第三章 住宿费

第八条 住宿费是指工作人员因公出差期间入住宾馆(包括饭店、招待所,下同)发生的房租费用。

第九条 住宿费限额标准按出差目的地不同分省内、省外制订。

(一)赴省直辖市、计划单列市和省会城市出差,执行财政部制定的有关城市差旅住宿费标准(详见附件)。赴省外其他城市出差执行当地财政部门制定的差旅住宿费标准,当地差旅住宿费标准未制定公布前,可暂按其省会城市住宿费标准执行。

      (二)省内差旅住宿费标准: 单位:元∕人∕天

出差地区

住宿费限额标准

备注

校领导、正高级专业技术人员

其余人员

省辖市城区

480

330

郑州市上街区

执行县城标准

县城及以下

400

300


郑州市城区

480

380

省直驻外单位

洛阳市城区

720

500

45月上旬

第十条 工作人员应当坚持勤俭节约原则,根据职级对应的住宿费标准自行选择宾馆住宿(不分房型),在限额标准内据实报销。

第十一条 实际发生住宿而无住宿费发票的,如住在自己或亲友家里,以及到边远地区出差,无法取得住宿费发票的,由出差人员说明情况并经项目负责人批准,可以报销城市间交通费、伙食补助费和公杂费。其它实际发生住宿却无法提供住宿费发票,又无合理原因的,一律不得报销差旅费。

当天往返未住宿的,城市间交通费凭据报销,伙食补助费和公杂费按规定报销。当天往返但公务活动超过半天,或当天公务活动结束后需继续赶赴外地的,可安排午休房,房费在住宿费限额标准一半内凭据报销。

在常驻地参加会议、培训等公务活动,时间1天(含)以上的,因路途较远或其他特殊原因,可安排午休房,房费在住宿费限额标准内凭据报销。

 

第四章 伙食补助费

第十二条 伙食补助费是指对工作人员在因公出差期间给予的伙食补助费用。伙食补助费按出差目的地的标准报销,在途期间的伙食补助费按当天最后到达目的地的标准报销。

第十三条 伙食补助费按照出差自然(日历)天数计算,省内出差每人每天100元包干使用。省外出差按照财政部发布的相关地区出差伙食补助费标准执行(见附表)。

第五章 市内交通费

第十四条 市内交通费是指工作人员因公出差期间发生的市内交通费。

第十五条 市内交通费按出差自然(日历)天数计算,每人每天80元包干使用,不再报销与市内交通(含往返驻地到机场、车站的交通费)相关的费用支出。

第十六条 工作人员由接待单位或其他单位提供交通工具的,应向接待单位或其他单位交纳市内交通费用。工作人员由所在单位免费提供交通工具的,应如实申报,不再发放市内交通费。

 

第六章 报销管理

第十七条 工作人员应当严格按规定开支差旅费,未按规定开支差旅费的,超支部分由个人自理。

第十八条 工作人员出差结束后应当及时办理报销手续。差旅费报销时应当持有机票、车票、船票、保险费票据及住宿费发票等凭证。

第十九条 城市间交通费按乘坐公共交通工具的等级凭据报销;订票费、交通意外保险费凭据报销;签转或退票费,经本人写书面说明,由项目负责人审核、财务部负责人审批后凭据报销。

第二十条 出差期间住宿费发票完整,城市间交通费票据不连续、不完整或丢失的,需提供相关证明,经项目负责人、财务部负责人审批后,按规定报销。

第二十一条 严格控制和规范工作人员自备车出差,因特殊情况需要自带车的,需事先经项目负责人审批同意。报账时,提供住宿费发票等相关凭据,并附完整的行程记录。车费计算标准为:按照往返旅程的公里数,凭油票发票按100/100公里的标准计算。

第二十二条 教职工使用科研经费到常驻地以外地区调研,超过七天的,除按规定提供相关票据,还要提供相关课题的调研报告。

第二十三条 工作人员外出参加会议或短期培训(7天以内),举办单位统一安排食宿的,会议、培训期间的食宿费及市内交通费由会议、培训举办单位按规定统一开支;往返会议或培训地点的差旅费按规定报销。会议、培训期间食宿费用自理的,往返会议、培训地点的差旅费按规定报销,住宿费在差旅费限额标准内凭据报销,伙食补助费按标准发放,不再发放市内交通费。

工作人员外出参加学术研讨、行业会议、短期培训等,有缴纳注册费、会务费、培训费、资料费等费用的,在相关文件通知中要注明相关费用标准及食宿安排情况。

第二十四条 长期聘用临时工作人员(含学生)出差,可参照一般工作人员差旅费标准执行。

第二十五条 财务部门应当严格按规定审核差旅费开支,对超标准开支的费用不予报销。各项目负责人对所审批的出差事项及经费报销的真实性、合法性负直接责任。

第二十六条 项目负责人的差旅费由基金会理事长审批,理事长出差由分管基金会校领导审批。

 

第七章 附则

 第二十七条 本办法根据经济社会发展水平、市场价格及消费水平变动情况和上级有关规定适时调整。

第二十八条 本办法由基金会财务部负责解释。

第二十九条 本办法自下发之日起施行。

 

附件:省外出差住宿费和伙食补助费标准表

单位:元∕人•天

 

 

序号

 

 

地区(城市)

住宿费标准

淡旺季浮动标准

 

 

伙食补助费标准

校长及正高级专业技术职务人员

其他人员

旺季

期间

旺季上浮价

上浮比例

校长及正高级专业技术人员

其他

人员

1

北京

650

500

100

2

天津

480

380

100

3

河北省(石家庄)

450

350

100

4

山西省(太原)

480

350

100

5

内蒙古(呼和浩特)

460

350

100

6

辽宁省(沈阳)

480

350

100

7

大连

490

350

7-9

590

420

20%

100

8

吉林省(长春)

450

350

100

9

黑龙江省(哈尔滨)

450

350

7-9

540

420

20%

100

10

上海

600

500

100

11

江苏省(南京)

490

380

100

12

浙江省(杭州)

500

400

100

13

宁波

450

350

100

14

安徽省(合肥)

460

350

100

15

福建省(福州)

480

380

100

16

厦门

500

400

100

17

江西省(南昌)

470

350

100

18

山东省(济南)

480

380

100

19

青岛

490

380

7-9

590

450

20%

100

20

河南省(郑州)

480

380

100

21

湖北省(武汉)

480

350

100

22

湖南省(长沙)

450

350

100

23

广东省(广州)

550

450

100

24

深圳

550

450

100

25

广西(南宁)

470

350

100

26

海南省(海口)

500

350

11-2

650

450

30%

100

27

重庆市

480

370

100

28

四川省(成都)

470

370

100

29

贵州省(贵阳)

470

370

100

30

云南省(昆明)

480

380

100

31

西藏(拉萨)

500

350

6-9

750

530

50%

120

32

陕西省(西安)

460

350

100

33

甘肃省(兰州)

470

350

100

34

青海省(西宁)

500

350

6-9

750

530

50%

120

35

宁夏(银川)

470

350

100

36

新疆(乌鲁木齐)

480

350

100