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河南省河南财经政法大学教育发展基金会财务管理办法(试行)

河南省河南财经政法大学教育发展基金会

财务管理办法(试行)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河南财经政法大学教育发展基金会(以下简称“基金会”)是不以营利为目的、独立享有民事权利和承担民事义务的法人组织,进行独立会计核算。

第二条 为了加强基金会的财务管理,规范各项财务行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会计法》、《基金会管理条例》、《民间非营利组织会计制度》及《河南省河南财经政法大学教育发展基金会章程》(以下简称《章程》)等有关法律法规规定,结合基金会的实际情况,制定本办法。

第三条 基金会财务管理的原则:贯彻、执行国家相关法律、法规和财务规章制度,坚持严格管理和合理使用捐赠资金,在合法、安全、有效的前提下支持公益事业发展和基金会工作的顺利开展。

第四条 基金会财务管理的主要任务是:建立健全财务制度,加强经济核算,提高资金使用效益;根据基金会事业发展的需要,如实反映基金会的财务状况;强化资产管理,保障资产安全完整;开展财务分析,为决策管理提供支持和依据;规范财务信息披露,依法实现财务公开。

第二章 组织机构

第五条 在基金会理事会领导下,理事长全面负责财务工作,并对基金会财务管理制度的建立健全及有效实施负责。

第六条 基金会财务工作接受学校的指导和监督,并由学校委派会计主管协助理事长主持日常财务工作。

第七条 按照《会计法》规定及基金会开展业务活动需要,设置基金会财务部,配备财务人员。财务人员应当具备从事会计工作所需要的专业能力。担任单位会计机构负责人(会计主管人员)的,应当具备会计师以上专业技术资格并具有五年以上会计工作经历。

第八条 财务部应当建立健全财务会计岗位责任制,做到岗位明确,权责分明。出纳不得兼任稽核、会计档案保管和收入、支出、费用、债权债务账目的登记工作。会计不得兼任出纳,不得经手现金、银行存款、有价证券的保管和收付工作。

第九条 财务人员调动工作或者离职,必须与接管人员办清交接手续。一般财务人员办理交接手续,由财务部负责人(会计主管人员)监交;财务部负责人(会计主管人员)办理交接手续,由基金会理事长监交。

 

第三章 会计核算管理

第十条 基金会会计年度自公历11日起至1231日止。

第十一条 基金会会计核算以人民币为记账本位币。

第十二条 基金会会计核算以权责发生制为基础。

第十三条 基金会会计核算的原则:

()会计核算应当以实际发生的交易或者事项为依据,如实反映基金会的财务状况、业务活动情况和现金流量等信息;

()会计核算所提供的信息应当能够满足会计信息使用者的需要;

()会计核算应当按照交易或者事项的实质进行,而不应当仅仅按照它们的法律形式作为其依据;

()会计政策前后各期应当保持一致,不得随意变更。如有必要变更,应当在会计报表附注中披露变更的内容和理由、变更的累积影响数,以及累积影响数不能合理确定的理由等;

()会计核算应当按照规定的会计处理方法进行,会计信息应当口径一致、相互可比;

()会计核算应当及时进行,不得提前或延后;

()会计核算和编制的财务会计报告应当清晰明了,便于理解和使用;

()在会计核算中,所发生的费用应当与其相关的收入相配比,同一会计期间内的各项收入和与其相关的费用,应当在该会计期间内确认;

()资产在取得时应当按照实际成本计量,民间非营利组织有特别规定的,按照特别规定的计量基础进行计量。资产账面价值的调整,应当按照民间非营利组织会计制度的规定执行;除法律、行政法规和国家统一的会计制度另有规定外,基金会一律不得自行调整资产账面价值;

()会计核算应当遵循谨慎性原则;

(十一)会计核算应当合理划分计入当期费用的支出和予以资本化的支出;

(十二)会计核算应当遵循重要性原则。

第十四条 原始凭证是在一切经济业务发生或完成时取得的,是进行会计核算的重要依据。每一项经济业务发生都必须取得原始凭证。对原始凭证的基本要求是:

(一)原始凭证必须符合规范。从单位取得的原始凭证必须盖有填制单位的发票专用章;从个人处取得的原始凭证(如劳务费发放表、差旅费报销单等),须统一格式,并由填制人员签名或盖章;

(二)原始凭证(如发票)必须填写清楚必要信息。包括:所购物品的名称、型号、数量、单价、金额等;

(三)对无章、数字不真实、内容不完整或不清楚、大小写不符、伪造、涂改的原始凭证予以退回。

第十五条 记账凭证是登记账簿的基础,为保证会计账簿能够真实地反映经济业务,确保会计资料真实完整,记账凭证必须统一格式,以原始凭证为依据。填制记账凭证必须符合会计制度要求,要连续编号,记录明确,签章齐全,会计科目运用准确,摘要简明,附件数量完整,文字清晰,对应关系清楚,数字内容与原始凭证一致。

第十六条 基金会根据《民间非营利组织会计制度》的要求设置会计科目,并结合基金会实际情况,增加相应明细科目。

第十七条 会计报表是反映一定时期财务状况和业务活动成果的书面文件。编制会计报表要做到数据真实准确、内容完整、编制及时。

第四章 预算管理

第十八条 预算编制范围:重大公益项目(金额不少于10万元)资金预算、投资收益预算、行政办公费用支出预算等。预算要经基金会理事会审议通过后执行。

第十九条 项目负责人应对项目预算编制、执行负主要责任。

第二十条 预算的编制

(一)重大公益项目资金预算,由项目执行单位负责编制;

(二)投资收益预算由基金会项目部负责编制;

(三)行政办公费用支出预算,由基金会办公室负责编制。

第二十一条 重大公益项目资金预算需要调整的,应列明调整原因、金额等,调整金额在50万元以内的,须经项目负责人、理事长及分管基金会校领导审批;50万元(含)以上的,经项目负责人、理事长及分管基金会校领导预审后报理事会审议通过。

第二十二条 预算及预算调整文件需报基金会财务部留存备查。

第五章 收入管理

第二十三条 基金会收入包括捐赠收入、投资收益和其他收入等。

捐赠收入是指接受其他单位或者个人捐赠所取得的收入,包括捐赠货币资金、实物、无形资产以及短期投资、长期股权投资和长期债权投资等。

投资收益是指因对外投资取得的投资净损益。

其他收入是指除上述收入以外的其他收入,如存款利息收入、固定资产处置净收益、无形资产处置净收益等。

第二十四条 基金会接受捐赠,应当与捐赠人明确权利义务,并在法规和制度规定范围内根据捐赠人的要求与其订立书面捐赠协议,并根据捐赠协议要求实行专项管理。

第二十五条 基金会接受货币资金捐赠,应向捐赠者开具财政捐赠专用票据,并将货币资金及时足额缴存银行;接受物资捐赠的,除向捐赠者开具财政捐赠专用票据外,还须建立捐赠实物收支账册,登记物资品种、数量及金额。

第二十六条 基金会接受的非货币资金捐赠,在捐赠人提供了发票、报关单或其他凭据的情况下,应当以相关凭据作为确认入账价值的依据。

第二十七条 基金会接受捐赠的固定资产、股权、无形资产、文物文化资产,没有发票、报关单或其他凭据作为入账依据的,应当以公允价值或具有合法资质的第三方机构的评估价值作为入账依据。无法确认价格的,基金会不得计入捐赠收入,不得开具捐赠票据,应当另外造册登记。

第二十八条 基金会接受捐赠应确保公益性。附加对捐赠人构成利益回报条件的赠与和不符合公益性质的赠与,不应确认为公益捐赠。

第二十九条 基金会的财产及其他收入受法律保护,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私分、侵占、挪用;各项收入必须严格按照会计制度要求及时入账、足额核算,不得截留、坐收坐支、长期挂账,坚决禁止以任何形式设立“小金库”。

 

第六章 支出管理

第三十条 基金会应当根据章程规定的宗旨和公益活动的业务范围使用其财产;捐赠协议明确了具体使用方式和用途的捐赠,依约定使用。

第三十一条 基金会的支出包括公益事业支出、管理费用和筹资费用等。

第三十二条 基金会公益事业支出包括直接用于公益项目的支出和为开展公益项目发生的相关费用。

相关费用包括:

(一)支付给项目人员的报酬,包括:工资福利、劳务费等;

(二)为立项、执行、监督和评估公益项目发生的费用,如差旅费、交通费、通讯费、会议费、咨询费等;

(三)为宣传、推广公益项目发生的费用,如宣传费等;

(四)因项目需要租赁房屋、购买和维护固定资产的费用,如租赁费、折旧费、修理费、办公费、水电费、邮电费、物业管理费等;

(五)为开展公益项目需要支付的其他费用。

第三十三条 基金会每年用于从事《章程》规定的公益事业支出,不得低于上一年基金余额的8%,基金会工作人员工资福利和行政办公支出不得超过当年总支出的10%

第三十四条 基金会各项支出应严格执行国家和基金会有关财务规章制度。

第七章 捐赠票据管理

第三十五条 基金会使用的票据为“河南省公益事业捐赠财政票据(电子)”,由财务部专人领购和管理。

第三十六条 捐赠票据须在捐赠资产确认后方可开具,不得转借、转让或为其他单位与个人代开票据。

第三十七条 基金会应当为取得的各项捐赠收入开具捐赠票据。捐赠人不需要捐赠票据的,或者匿名捐赠的,也应当开具捐赠票据,由基金会财务部留存备查。

第三十八条 财务人员应妥善保管已开具的捐赠票据。

第八章 资产管理

第三十九条 基金会的资产包括流动资产、固定资产、无形资产和对外投资等。基金会应该加强资产管理,配备资产管理人员,建立定期盘点制度,对非现金资产应该进行登记和管理,做到账实相符、账表相符。

第四十条 流动资产是指预期可在1年内(含1年)变现或者耗用的资产,主要包括现金、银行存款、存货等。

(一)现金和银行存款管理。具体内容详见汇编内《河南省河南财经政法大学教育发展基金会货币资金管理办法》。

(二)存货管理。存货是指基金会在日常业务活动过程中持有的用于捐赠、提供服务或在日常管理过程中耗用的材料、物资、商品等。

存货应当定期进行清查盘点,每年至少盘点一次。对于发生的盘盈、盘亏以及变质、毁损等存货,应当及时查明原因,做相关账务处理。对于盘盈的存货,应当按照其公允价值确认为当期收入;对于盘亏或者毁损的存货,审批程序参照固定资产报废流程办理,入账时应先扣除残料价值和可以收回的保险赔偿或过失人的赔款后,将净损失确认为当期费用。

第四十一条 固定资产管理。固定资产是指用于基金会业务活动,单位价值在2000元以上,使用期限在一年以上的有形资产。

固定资产按用途分类管理,对固定资产应当定期或者至少每年实地盘点一次,做到账账相符,账实相符。对盘盈、盘亏的固定资产,应当及时查明原因,写出书面报告,经理事会批准后,做相关账务处理。盘盈的固定资产应当按照其公允价值确认为当期收入;盘亏的固定资产在减去残料价值和可以收回的保险赔偿或过失人的赔款后计入当期费用。

第四十二条 无形资产管理。无形资产是指为开展业务活动、出租和管理目的而持有的且没有实物形态的非货币性长期资产。

固定资产、无形资产管理相关内容详见汇编内河南省河南财经政法大学教育发展基金会固定资产、无形资产管理办法》。

第四十三条 对外投资管理。基金会对外投资分短期投资和长期投资。基金会应严格按照《民间非营利组织会计制度》及汇编中《河南省河南财经政法大学教育发展基金会投资管理办法》的相关规定进行核算和管理。

 

第九章 资金运作管理

第四十四条 基金会应加强对捐赠资金的管理,根据国家、学校、基金会章程及捐赠协议约定,经理事会审定,可进行合法、安全、有效的资金运作,努力实现捐赠资金保值增值。

第四十五条 资金的运作应以安全稳健为基本原则,在良性运作的前提下,注意控制成本,建立投资责任体系和追踪问责机制,明确止损的原则,通过有效的过程管理控制投资风险。

第四十六条 基金会可用于保值增值的资产限于非限定用途的资产和在保值增值期间暂不需要拨付的限定性资产。

第四十七条 基金会不得为外单位提供任何形式的经济担保或财产抵押。

第四十八条 基金会须建立规范的投资决策审批程序,投资计划必须由理事长及分管基金会校领导预审后报理事会审议通过方可执行。

第四十九条 资金运作取得的收益应及时足额纳入基金会账户统一管理。

 

第十章 财务监督

第五十条 基金会监事依照章程规定的程序检查财务和会计资料,列席理事会会议,向理事会提出质询和建议。并应当向登记管理机关、业务主管单位以及税务、会计主管部门反映情况。

第五十一条 基金会应定期向学校汇报捐赠款项使用和财务收支情况,并接受学校相关部门的监督检查。

第五十二条 捐赠人有权查询捐赠财产的使用、管理情况。对于捐赠人的查询,基金会应及时且如实答复。基金会违反捐赠协议使用捐赠财产的,捐赠人有权要求基金会遵守捐赠协议或者撤销捐赠行为、解除捐赠协议。

第五十三条 基金会应当按照登记管理机关、业务主管单位的要求进行审计,并依法接受财政、税收等部门的财务监督。

第五十四条 基金会应当于每年331日前向登记管理机关报送上一年度工作报告(包括财务会计报告、注册会计师审计报告等),接受年度检查,年度工作报告在报送登记管理机关前应当经业务主管单位审查同意。通过登记管理机关年度检查后,要将年度工作报告在登记管理机关指定的媒体及基金会网站上公布,接受社会公众的查询、监督。

第五十五条 基金会在换届和更换法定代表人之前,应当进行财务审计。

 

第十一章 附则

第五十六条 本办法由基金会财务部负责解释。

第五十七条 本办法自下发之日起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