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河南省河南财经政法大学教育发展基金会信息公开办法(试行)

河南省河南财经政法大学教育发展基金会

信息公开办法(试行)

第一条 为规范河南省河南财经政法大学教育发展基金会(以下简称“基金会”)的信息公开行为,保护捐赠人、志愿者、受益人等慈善活动参与者的合法权益,维护社会公众的知情权,促进基金会事业发展,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慈善法》、《基金会管理条例》、《慈善组织信息公开办法》、《河南省河南财经政法大学教育发展基金会章程》以及其他相关法律、法规,结合基金会实际情况,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慈善组织应当依法履行信息公开义务,信息公开应

当真实、完整、及时。基金会应当对信息的真实性负责,不得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不得以新闻发布、广告推广等形式代替应当履行的信息公开义务。

第三条 基金会应当依照有关法律法规和本办法规定,在民政部门提供的统一的信息平台(以下简称统一信息平台),向社会公开下列信息:

(一)本办法规定的基本信息;

(二)基金会年度工作报告和财务会计报告。

(三)公开募捐情况

(四)慈善项目有关情况;

(五)慈善信托有关情况;

(六)重大资产变动及投资、重大交换交易及资金往来、关联交易行为等情况;

(七)法律法规要求公开的其他信息。

第四条 基金会应当自下列基本信息形成之日起30日内,在统一信息平台向社会公开;

(一)经民政部门核准的章程;

(二)决策、执行、监督机构成员信息;

(三)下设的办事机构、分支机构、代表机构、专项基金和其他机构的名称、设立时间、存续情况、业务范围或者主要职能;

(四)发起人、主要捐赠人、管理人员、被投资方以及与基金会存在控制、共同控制或者重大影响关系的个人或者组织(以下简称重要关联方);

(五)基金会的联系人、联系方式,以本组织名义开通的门户网站、官方微博、官方微信或者移动客户端等网络平台;

(六)基金会的信息公开制度、项目管理制度、财务和资产管理制度。

基本信息中属于慈善组织登记事项的,由民政部门予以公开,基金会可以免予公开。

基金会将基本信息制成纸质文本置于基金会的办公场所,方便社会公众查阅、复制。

第五条 基金会应当按照有关法律法规规定的时限,将年度工作报告和财务会计报告在统一信息平台向社会公开。年度工作报告的具体内容和基本格式由国务院民政部门统一制定。

第六条 基金会在设立慈善项目时,应当在统一信息平台公开该慈善项目的名称和内容,慈善项目结束时,应当公开有关情况。

第七条 基金会发生下列情形后30日内,应当在统一信息平台向社会公开具体内容和金额:

(一)重大资产变动;

(二)重大投资;

(三)重大交易及资金往来。

前款中规定的重大资产变动、重大投资、重大交易及资金往来的具体标准,由基金会依据有关法律法规在本组织章程或者财务管理制度中规定。

第八条 基金会在下列关联交易等行为发生后30日内,应当在统一信息平台向社会公开具体内容和金额:

(一)接受重要关联方捐赠;

(二)对重要关联方进行资助;

(三)与重要关联方共同投资;

(四)委托重要关联方开展投资活动;

(五)与重要关联方发生交易;

(六)与重要关联方发生资金往来。

第九条 基金会应当在统一信息平台为每年的年度工作报告和财务会计报告、重大慈善项目等建立相对独立的信息条目。

基金会需要对统一信息平台的信息进行更正的,应当在统一信息平台填写并公布更正说明,有独立信息条目的在相应信息条目下予以公布。基本信息发生变更的,基金会应当在变更后30日内在统一信息平台向社会公布。

第十条 基金会开展定向募捐的,应当及时向捐赠人告知募捐情况、捐赠款物管理使用情况。捐赠人要求将捐赠款物管理使用情况向社会公开的,基金会应当向社会公开。

第十一条 基金会应当向受益人告知其资助标准、工作流程和工作规范等信息。

第十二条 基金会招募志愿者参与慈善服务,应当公示与慈善服务有关的全部信息,以及在服务过程中可能发生的风险。

第十三条 基金会对外公开有关机关登记、核准、备案的事项时,应当与有关机关的信息一致。

基金会公布的信息相互之间应当一致。

基金会在其他渠道公布的信息,应当与其在统一信息平台上公布的信息一致。

第十四条 涉及国家秘密、商业秘密、个人隐私的信息以及捐赠人、志愿者、受益人、慈善信托的委托人不同意公开的姓名、名称、住所、通讯方式等信息,不得公开。

第十五条 本办法与有关法规不一致的,按有关法规执行。

第十六条 本办法由基金会财务处负责解释。

第十七条 本办法自下发之日起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