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河南省河南财经政法大学教育发展基金会科研项目管理办法(试行)

河南省河南财经政法大学教育发展基金会

科研项目管理办法(试行)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河南省河南财经政法大学教育发展基金会科研项目(下称基金会科研项目)旨在资助校内外优秀学者围绕经济社会领域的理论前沿或重大现实问题开展前瞻性研究,产出系列有重要价值的优秀成果,形成一批省内顶尖、国内有影响的学术团队。

第二条 申报基金会科研项目的指导思想是:高举中国特色社会主义伟大旗帜,以马克思列宁主义、毛泽东思想、邓小平理论、“三个代表”重要思想、科学发展观、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为指导,以理论前沿和重大现实问题为主攻方向,坚持理论创新和社会服务并举、基础研究和应用研究并重。

第三条 基金会科研项目分为委托项目和招标项目两类。委托项目由基金会指定研究主题、项目负责人和研究经费;招标项目面向校内外优秀学者,采取“专家评议,公平竞争”的原则,择优立项。

第四条 河南省河南财经政法大学教育发展基金理事会委托河南财经政法大学科研处全面负责基金会科研项目的管理工作。

获准立项的项目负责人所在部门或单位对该项目研究具有指导和管理职能。

第二章 申报和评审

第五条 基金会科研项目原则上每年立项一次,研究周期一般为3-5年。

第六条 委托项目由基金会指定项目负责人,负责人按照基金会要求填写《河南省河南财经政法大学教育发展基金会科研项目申请书》,经科研处审核通过后,予以立项。

第七条 招标项目实现申报评审制,申报招标项目应具备以下条件:

(一)申请人应具有副高级以上(含)专业技术职称(或相当于具有副高级以上(含)专业技术职称)或博士学位,原则上不超过60岁。校外学者申报基金会科研项目,应与校内学者合作,且以校内青年学者为团队骨干成员。

(二)申请人应具备深厚的学术功底、优秀的科研能力和丰富的研究经验,原则上应在河南财经政法大学规定的A类期刊上发表学术论文2篇(含)以上,或出版业内有重要影响力的学术著作1部(含)以上(以同行评价为准),或完成有重大社会效益或省部级以上领导肯定性批示的应用成果1项(含)以上。

(三)申请人当年限报1项,在基金会担任科研项目和国家重大培育项目的主持人,不得作为负责人申报。

(四)申请人必须真正承担和负责组织、指导项目的实施;不能从事实质性研究工作的,不得申请。

(五)课题组组成人员:课题组组成人员一般不得超过5人,且校内教师至少3人,鼓励院系间横向联合申报;项目研究期间,课题组成员不得变更。

第八条 招标项目申请者必须认真填写《河南省河南财经政法大学教育发展基金会科研项目申请书》,并由所在院系对其内容的真实性、可行性及基本工作条件能否保证等提出审查意见。

第九条 招标项目的评审程序:

(一)资格审查。学校科研处负责基金会科研项目申报资格审查。

(二)同行评议。符合申报条件的所有项目按学科提交校内外专家进行网上评审或其他形式评审,合格者进入会议评审。

(三)会议评审。学校科研处组织各学科专家对同行评议合格的项目进行会议评审,会议评审实行集中评议和无记名投票的方式确定拟立项课题。

(四)复核审批。学校科研处对拟立项的课题进行复核。

(五)立项。由学校科研处汇总后报河南省河南财经政法大学教育发展基金会理事会审议,下达基金会科研项目立项通知。

第三章 项目研究过程管理

第十条 河南省河南财经政法大学教育发展基金理事会和学校科研处组成联合检查小组,对基金会科研项目实行不定期检查制度,主要检查项目研究进度、质量和经费使用情况。

第十一条 凡有下列情形之一者,须由负责人提交书面申请,经所在院系同意,报学校科研处审批:

(一)延期六个月以上或中止项目研究;

(二)课题执行过程中或成果出版等方面有涉外问题;

(三)其他重要事项的变更。

基金会科研项目原则上不得变更项目负责人。

第十二条 凡有下列情形之一者,学校科研处将报河南省河南财经政法大学教育发展基金会理事会审议,撤销项目:

(一)研究成果有严重政治问题;

(二)存在学术不端问题;

(三)中期检查或日常检查中,专家小组一致认为项目难以达到预期目标。

(四)严重违反基金会相关财务制度;

(五)其他应当撤销项目研究的情形。

对于被撤销项目,将视情况追回已拨付的研究经费,项目负责人不得再次申报基金会科研项目,且在申报其他校内竞争性课题,或项目限额推荐时,原则上不予考虑。

第十三条 项目研究结束,应向学校科研处提交结项申请,以及符合结项条件的论文、著作或成果采纳证明等,便于科研处审核、存档。

第四章 课题结项管理

第十四条 招标项目结项,需满足条件(一),或至少满足条件(二)至(五)中两项(其中第二项和第三项须满足条件之一):

(一)发表学校规定的特殊奖励学术论文2篇(含)以上(其中主持人作为第一作者至少发表1篇),或获批一项国家社科基金重点项目;或获得教育部人文社科三等奖以上(含)1项。

(二)在学校规定的A类奖励期刊上发表学术论文3篇(含)和B类期刊2篇(含)以上(其中主持人作为第一作者至少发表A类期刊2篇)。

(三)获得2项(含)以上国家级项目(国家社科、国家自科),的立项资助。

(四)获河南省哲学社会科学优秀成果奖二等奖以上(含)1项。

(五)完成1项(含)以上获得省部级及以上正职领导或3项(含)以上省部级副职领导肯定性批示。

第十五条 委托项目结项,由基金会组织专家或委托科研处组织专家,参照招标项目结项标准,根据项目研究的具体情况确定结项条件,进行结项审核。

第十六条 基金会科研项目结项成果需以项目组成员为第一完成人,如果第一作者为其他单位,项目主持人须为共同作者。

第十七条 学术著作由学校科研处组织校外专家,按照国家哲学社会科学成果文库入选标准评议认定。

第十八条 基金会科研项目应在立项通知确定的研究周期内完成。确因特殊情况不能按期结项的,应提前六个月提出延期结项申请。

第十九条 基金会科研项目只能申请延期一次,申请延长的期限不能超过1年;延期后仍不能完成按撤销项目处理。

第五章 经费管理与使用

第二十条 基金会科研项目负责人是科研项目经费使用的直接责任人,对经费使用的合规性、合理性、真实性和相关性承担法律责任。

科研项目经费分为直接费用和间接费用。

第二十一条 直接费用是指在项目研究过程中发生的与之直接相关的费用,具体包括:

(一)资料费:指在项目研究过程中需要支付的图书购置费,资料收集、整理、复印、翻拍、翻译费,专用软件购买费,文献检索费等;

(二)数据采集费:指在项目研究过程中发生调查、访谈、数据购买、数据分析及相应技术服务购买等支出的费用;

(三)差旅费:指在项目研究过程中发生的常驻地(郑州常驻地不包括上街区和航空港区)以外的国内地区(不含港澳台地区)的城市间交通费、住宿费、伙食补助费和公杂费。报销标准按汇编中《河南省河南财经政法大学教育发展基金会差旅费管理办法》执行;

(四)会议费:指在项目研究过程中举办的业务性会议(如学术会议、研讨会、评审会、座谈会、答辩会等),会议次数、天数、人数以及会议费开支范围、标准等,按实事求是、精简高效、厉行节约的原则确定。会议代表参加会议所发生的城市间交通费,原则上按差旅管理规定由所在单位报销;因科研工作需要,邀请国内外专家、学者和有关人员参加会议,对确需负担的城市间交通费、国际旅费,可在会议费等费用中报销;

(五)国际交流合作费:指在项目研究过程中研究人员出国及赴港澳台、外国专家来华及港澳台专家来内地工作的费用。国际合作与交流费按照《因公临时出国经费管理办法》(财行[2013]516号)及基金会相关规定执行;

(六)设备费:指项目在研究过程中购置或租赁使用外单位设备而发生的费用;

(七)专家咨询费:指在项目研究过程中支付给临时聘请的咨询专家的费用;

(八)劳务费:指在项目研究过程中支付给参与项目研究的研究生、博士生、访问学者以及项目聘用的研究人员、科研辅助人员等的劳务费用;

项目聘用人员的劳务费开支标准,参照河南省科学研究和技术服务业人员平均工资水平以及在项目研究中承担的工作任务确定,其社会保险补助费用纳入劳务费列支。

(九)印刷出版费:指在项目研究过程中支付的打印费、复印费及阶段性成果出版费等;

(十)其他费用:指与项目研究直接有关的其他支出。

第二十二条 项目直接费用各类支出应当按照批准后的项目预算执行,超过10%的预算调剂,由项目负责人提出申请,报学校科研处审批。

第二十三条 直接费用报销实行项目负责人审批制。

第二十四条 间接费用是指项目研究过程中发生的无法在直接费用中列支的相关费用,主要用于补偿责任单位为项目研究提供的现有仪器设备及房屋,水、电、气、暖消耗等间接成本,管理费用,以及激励科研人员的绩效支出等。

间接费用一般按照项目资金总额的20%-40%核定,项目负责人在此范围内科学合理、实事求是地编制间接费用预算,并严格按照预算公开公正安排绩效支出,充分发挥绩效支出的激励作用。

间接费用中除去间接成本、管理费用之外的经费均可作为绩效支出。

项目间接费用预算不得调剂。

第二十五条 绩效支出实行按项目研究进度和研究成效分三次发放,项目首批经费到账后发放总绩效支出的40%,项目中期检查和项目结题验收后各发放总绩效支出的30%

项目负责人需要根据项目计划书、项目进展情况、预算执行情况、项目组成员前期科研实绩等,制定绩效分配政策并附以必要的证明材料。项目负责人在材料上签字确认并报学校科研处审核后,报基金会财务部办理绩效支出的相关手续。

绩效支出仅用于支付实际参加项目研究且未领取劳务费的项目组成员的绩效,严禁与项目研究无关的人员参与绩效分配。

第二十六条 项目执行期间出现以下情况之一者,停止发放绩效支出,并追回已发放绩效支出:

(一)未按要求及时报送年度进展报告、中期检查报告、验收材料及其他相关材料,导致项目研究不能顺利开展;

(二)对项目负责人、项目组成员、研究内容等重要事项变更未按要求提前报批,严重影响项目验收和结项;

(三)未通过结题验收;

(四)存在违反国家法律法规和学校规章制度的行为。

第二十七条 项目研究过程中出现纠纷或因某种原因使科研不能正常进行的,学校科研处可视情况书面通知基金会财务部暂停经费使用。

第二十八条 项目研究期间,年度剩余经费可以结转下一年度继续使用,项目研究成果完成并通过审核验收后,结余资金可用于项目最终成果出版及后续研究的直接支出。

第二十九条 凡使用基金会科研项目经费购置的固定资产,属于基金会固定资产,报销时要按基金会固定资产管理的规定办理有关手续。

第三十条 学校审计处和基金会监事会要加强对科研项目经费收支的审计监督,防止弄虚作假、截留、挪用、挤占科研经费等违反财经纪律的行为。

第六章 附 则

第三十一条 本办法自下发之日起施行。

第三十二条 本办法由河南省河南财经政法大学教育发展基金会财务部和河南财经政法大学科研处共同起草完成,并由基金会财务部和学校科研处负责解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