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河南省河南财经政法大学教育发展基金会货币资金管理办法(试行)

河南省河南财经政法大学教育发展基金会

货币资金管理办法(试行)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了进一步加强基金会资金管理,防范财务风险,确保资金安全,防止经济损失,保障基金会持续健康发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会计法》、《现金管理暂行条例》、《财政部关于内部会计控制规范—货币资金(试行)》、《河南省教育厅 河南省财政厅关于加强省属高校资金管理的若干意见》(豫教财〔2018165 号)等有关法律法规和政策规定,结合基金会实际情况,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货币资金是指基金会拥有的以货币资金形式存在的资产,主要包括现金、银行存款和有价证券等。

第三条 理事长作为基金会法定代表人,是资金管理的第一责任人,必须全面掌握基金会资金管理工作状况,确保资金安全运行;基金会财务负责人应结合基金会实际情况,组织制定货币资金内控制度,并检查执行情况,对货币资金的安全负责;基金会财务部出纳对货币资金的安全负直接责任。

第四条 基金会应当加强货币资金管理,配备合格的资金管理人员,建立定期盘点制度,对货币资金进行登记和管理,做到账实相符、账表相符。

第五条 出纳应当具备良好的职业道德,忠于职守,廉洁奉公,遵纪守法,客观公正,不断提高自身会计业务素质和职业道德水平。

第二章 岗位分工及授权审批

第六条 基金会按不相容职务相分离的原则,设置出纳岗位、会计岗位和会计主管岗位。

第七条 出纳人员不得兼任制单、稽核、会计档案保管和收入、支出、费用、债权债务账目的登记工作。会计不得经手现金、银行存款、有价证券的保管和收付工作。

第八条 各岗位应按照各自的职责、分工和权限负责管理货币资金,确保不相容岗位相互制约和监督,不得由一人办理货币资金业务的全过程。

(一)审核并填制记账凭证。基金会会计根据审核无误的原始凭证填制记账凭证。

(二)复核记账凭证。会计主管对记账凭证中货币资金支付申请的批准范围、权限、程序是否正确,手续及相关单证是否齐备,金额计算是否准确,支付方式、支付单位是否妥当等进行复核。复核无误后交由出纳办理支付手续。

(三)办理支付。出纳应当根据复核无误的记账凭证按规定办理货币资金支付手续。

(四)支付复核。会计主管对出纳录入业务的信息进行核实,审核无误后确认支付。

第三章 现金管理

第九条 现金是指存放在基金会财务部,由出纳保管的库存现金。基金会必须严格按照国务院颁布的《现金管理暂行条例》规定,加强现金管理。对于应当通过银行转账方式进行的结算,不得以现金方式结算。

第十条 库存现金是为了保证日常零星开支的需要,根据基金会的实际情况,库存现金最高限额为50,000元,超过部分应在当天解缴银行。

第十一条 基金会接受捐赠、提供服务等经营活动发生的现金收入应及时送存银行,不得坐支现金;不得用不符合规定的凭证顶替现金,不得白条抵库;不得谎报用途套取现金;不得公款私存。

第十二条 现金要做到日清月结。每日业务结束后,出纳应将库存现金与现金日记账余额进行核对。会计应不定期对现金进行盘点,确保现金账面余额与实际库存相符。如有不符,须及时查明原因。

第四章 银行存款管理

第十三条 银行存款是指存放在银行或其他金融机构的货币资金。基金会严格按规定开立基本银行存款账户和一般银行存款账户。

第十四条 基金会严格遵守银行结算纪律,禁止签发没有资金保证的票据或远期支票,套取银行信用;不准签发、取得和转让没有真实交易和债权债务的票据,套取银行和他人资金。

第十五条 出纳应根据审核无误的记账凭证办理收付款业务,银行支付凭证的收款人名称应与发票名称一致,不得无故变更。网银业务必须严格按照规定的经办与授权流程进行操作。业务办理完毕,出纳应在记账凭证出纳栏签章。

第十六条 网银业务操作完成,若发生收款方信息有误需要重新办理时,必须在收到银行退款单后,重新核对相应信息、重新制单并复核后,方可办理转款支付。

第十七条 出纳应实时打印每笔网上交易的回单,作为原始凭证,以备事后查询。

第十八条 出纳应按月进行电子对账,出具银行对账单,会计根据银行对账单编制“银行存款余额调节表”,并及时清理未达账项。原则上不允许出现超过两个月的未达账项。

第十九条 银行对账单及“银行存款余额调节表”实行“双签”制度。制表人、会计主管签字后,交基金会理事长复核签字,与当月会计凭证一同存档。

第二十条 因经办人员工作过错造成基金会货币资金损失的,经办人员应承担赔偿责任。

第二十一条 出纳因调动工作或离职,工作交接时应在交接清册上注明交接空白票据种类、数量、编号,印鉴的名称,由移交人、接收人、监交人三方签字后分别保管。同时需要到开户银行办理网银变更手续。

第五章 银行票据及有关印章的管理

第二十二条 银行票据包括转账支票、电汇凭证、现金支票等。

第二十三条 银行票据由出纳保管,出纳应详细登记票据的名称、编号、份数等,对已作废的支票,应进行专门登记,并妥善保管,及时核销。会计主管应不定期对票据的领购、开立、核销进行监督检查。

第二十四条 银行印章实行专人分别管理,严禁一人保管支付款项所需的全部印章,不得随意使用印章,按规定使用印鉴章的应做好登记工作。

第二十五条 网上银行开通专人专用U盾两个,由基金会财务部出纳、会计主管分别保管。严格执行网银业务经办与授权流程。

 

第六章 监督检查

第二十六条 基金会建立对货币资金业务的监督检查制度,定期或不定期地对货币资金业务进行检查,并及时记录检查情况。

第二十七条  货币资金监督检查的内容主要包括:

  1. 有无白条抵库、私自挪用资金等情况;

  2. 有无私设“小金库”情况;

(三) 支付款项印章是否由专人分别保管,是否存在办理付款业务所需的全部印章交由一人保管的现象;

(四)票据的购买、领用、保管手续是否健全,票据保管是否存在漏洞;

(五)其他涉及货币资金安全的事项。

第二十八条 对监督检查中发现的问题应立即纠正,及时修补管理和制度漏洞。

第七章 附 则

第二十九条 本办法由基金会财务部负责解释。

第三十条 本办法自下发之日起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