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河南省河南财经政法大学教育发展基金会固定资产、无形资产管理办法(试行)

河南省河南财经政法大学教育发展基金会

固定资产、无形资产管理办法(试行)

第一条 为了加强河南省河南财经政法大学教育发展基金会(以下简称“基金会”)固定资产和无形资产管理,保障资产的完整和安全,提高资产的使用效率,结合基金会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基金会固定资产是指:为行政管理、提供服务、生产商品或者出租目的而持有的,预计使用年限超过一年,且单位价值在2000元以上的有形资产。

第三条 按照“归口管理、责任到人”的原则,基金会各项目执行单位对本单位占有、使用和保管的各类资产负直接管理责任,项目执行单位负责人为资产管理第一责任人,本单位资产管理员负责本部门资产账、卡、物日常管理工作。

第四条 基金会固定资产的购置必须按照年度计划及预算、或捐赠协议进行。使用部门提交固定资产采购审批表,金额在1万元(含)以下的,由项目负责人审批;金额在1万元以上50万元(含)以下的由项目负责人预审后报基金会理事长及分管基金会校领导审批;金额在50万元以上的须由项目负责人、理事长及分管基金会校领导预审后报理事会审议通过。

第五条 基金会购置固定资产,由各项目执行单位负责。金额在1万元(含)以内的,可以自行择优采购;金额在1万元以上,50万元(含)以下的,采取分散采购方式,具体内容详见汇编中《河南省河南财经政法大学教育发展基金会分散采购实施办法(试行)》;金额超过50万元的,必须委托学校国有资产管理部门公开招标采购,公开招标须严格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和《河南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办法》执行。所有固定资产购置都必须与供货单位签订采购合同。

第六条 基金会固定资产的验收要有2人或以上人员参与,认真核对数量、规格、型号,并进行试用,确保与采购合同一致。验收无误后由验收人员填写验收单,如由项目执行单位验收的,验收单还须加盖项目执行单位公章。

第七条 基金会固定资产按照取得时的实际成本计价。实际成本包括实际支付的买价、增值税、包装费、保险费、运杂费和安装成本。

第八条 基金会固定资产应按月计提折旧,当月增加的固定资产,当月不提折旧,从下月起计提折旧;当月减少的固定资产,当月照提折旧,从下月起不提折旧。

基金会固定资产折旧采用年限平均法计算,即按固定资产的原值和估计使用年限扣除残值率确定其折旧率,年分类折旧率如下:

资产类别

使用年限

残值率

年折旧率

房屋、建筑物

20

3%

4.85%

机器设备

10

3%

9.7%

办公家具

5

3%

19.4%

运输工具

4

3%

24.25%

电子设备

3

3%

32.33%

第九条 基金会用于展览、教育或研究等目的的历史文物、艺术品以及其他具有文化或者历史价值且要长期或者永久保存的典藏等,作为文物文化资产核算,不计提折旧。

第十条 基金会固定资产要明确使用人和保管部门,使用人和保管部门须定期进行固定资产清查。

第十一条 基金会固定资产报废一般应具备以下条件:

(一)达到预计使用年限;

(二)达到规定折旧年限;

(三)已提足折旧;

(四)主体设备损坏,无法修复。

第十二条 基金会固定资产报废时,按下列流程办理:

(一)使用部门提出申请;

(二)基金会办公室固定资产管理人员审核;

(三)固定资产原值在1万元(含)以下的由理事长及分管基金会校领导审批;1万元以上10万元(含)以下的,由理事长及分管基金会校领导预审后报理事会审议通过;10万元以上的由理事会审议后报学校校长办公会审议批准。

(四)报废固定资产的处置由基金会办公室负责。

第十三条 基金会无形资产是指为开展业务活动、出租和管理目的而持有的且没有实物形态的非货币性长期资产。

第十四条 基金会无形资产按照取得时的实际成本计价,自取得当月起,在合同或者法律规定的有效期限内平均摊销,计入当期费用。

第十五条 处置无形资产,应当将实际取得的价款与该项无形资产的账面价值之间的差额计入当期收入或费用。

第十六条 本办法由基金会财务部负责解释。

第十七条 本办法自下发之日起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