学校首页
河南省河南财经政法大学教育发展基金会财务报销实施细则(试行)

 

河南省河南财经政法大学教育发展基金会

财务报销实施细则(试行)

为了加强河南省河南财经政法大学教育发展基金会(以下简称“基金会”)的财务管理,提高资金使用效益,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会计法》、《民间非营利组织会计制度》、《基金会管理条例》和《河南省河南财经政法大学教育发展基金会财务管理办法》,并结合基金会实际情况,制定本细则。

 

第一章 原始票据粘贴、整理要求

第一条 基金会设置专门的票据粘贴单。

第二条 原始票据应从左至右,沿装订线右侧依次粘贴,呈鱼鳞状排列,不可超过粘贴单上下及左右边界。

第三条 差旅费报销时,所有往返票据应粘贴在一张粘贴单上,往返多次的分次粘贴。

第四条 货物、服务采购等,粘贴票据时,应按支出事项分类粘贴。

第五条 原始票据是A4纸大小的,不需要粘贴。

 

第二章 报销凭证基本要求

第六条 报账时须使用基金会专用报销标签,由经办人签字,并按照相应审批程序由项目负责人、理事长及分管基金会校领导签字,填制时要求内容完整、字迹清晰、不得涂改。

第七条 原则上发票报销期限为1年,超过1年的不再报销。

第八条 购物发票为增值税普通发票,开票主要内容按要求填制。单位名称为:河南省河南财经政法大学教育发展基金会;纳税人识别号为:53410000MJY3590060。发票须盖有发票专用章或财务专用章,印章字迹要清晰;发票的金额不得涂改,大小写金额要一致。

第九条 与非经营单位之间的经济往来,如培训学费、捐赠等要取得省财政监制的符合规定用途的相关票据,内部使用的收据不能作为报销凭证。

第十条 发票内容上不允许出现办公用品、耗材等笼统概念,如果不便逐一标明项目的,可由售货单位另附清单,并加盖对方印章,否则不予报销。

 

第三章 具体业务报销规定

第十一条 奖助学金、奖教金的报销,须提供评先、优、评困的相关依据,发放表需要提供收款人姓名、身份证号、银行卡号、开户行名称及发放金额等

第十二条 差旅费报销业务详见汇编中《河南省河南财经政法大学教育发展基金会差旅费管理办法》。

第十三条 会议费报销时,须提供会议审批文件、会议通知、实际参会人员签到表、定点会议场所等会议服务单位提供的费用原始明细单据、电子结算单等凭证。

第十四条 外请专家发生的相关费用包括:飞机票、火车票及住宿费等,报销时须提供专家姓名、工作单位、职称、事由,并由项目负责人签字确认。

第十五条 报销酬金、劳务费时,须提供收款人姓名、身份证号、银行卡号、开户行名称及发放事由。

第十六条 固定资产的报销。符合固定资产确认条件的,须办理固定资产验收登记手续。报销时须提供固定资产的采购合同、采购发票及固定资产验收单。

第十七条 购图书时须提供购书清单,并加盖对方印章。

第十八条 印刷费须附文印清单,并加盖对方印章。

第十九条 因公临时出国经费报销,参照豫财行[2014]11号《因公临时出国经费管理办法》执行。

第二十条 公务招待费的报销适用《河南财经政法大学国内公务接待实施办法》(校党办字[2018]8号)。

第二十一条 办理借款业务,须由基金会财务负责人及理事长签字批准。

第二十二条 凡涉及签订经济合同的业务,合同要由学校法律事务处统一审核,并加盖河南财经政法大学合同专用章或科研合同专用章。

第二十三条 需要招标采购的业务,报销时按《河南财经政法大学政府采购管理办法》执行。

第二十四条 基建及专项维修工程款项的支付须严格按照基本建设项目管理规定执行。

第四章 报销审批规定

第二十五条 基金会的支出包括业务活动成本支出、管理费用、筹资费用和其他费用。基金会要规范支出管理,严格执行审批手续,认真审核支出内容,确保每一笔支出符合相关财务制度的规定。

第二十六条 业务活动成本支出审批程序

业务活动成本是指基金会为了实现业务活动目标、开展项目活动或者提供服务所发生的费用。

1万元(含)以下的支出由项目负责人审批;1万元以上支出由项目负责人预审后由理事长及分管基金会校领导审批。

第二十七条 管理费用支出审批程序

管理费用是指基金会为组织和管理业务活动所发生的各项费用。包括:办公费、工资薪金、邮电费、通讯费、差旅费、修理费、租赁费、折旧费、财务费用、聘请中介机构费、咨询费、无形资产摊销费、资产盘亏损失、资产减值损失、审计费等。

1万元(含)以下支出由理事长审批;1万元以上的支出由理事长预审后报分管基金会校领导审批。

第二十八条 筹资费用支出审批程序

筹资费用是指基金会为筹集业务活动所需资金而发生的各项费用。包括:印刷费、宣传费、交通费、租赁费、通讯费、接待费用等。

1万元(含)以下支出由理事长审批;1万元以上的支出由理事长预审后报分管基金会校领导审批。

第二十九条 其他费用支出审批程序

其他费用是指不包括在业务活动支出、管理费用和筹资费用范围内的费用。

支出审批程序参照管理费用支出审批程序。

第五章 其他相关规定

第三十条 基金会采购业务原则上实行对公转账支付。确有特殊情况的,须提供情况说明或消费记录,情况说明要由经办人、项目负责人签字确认。同时在粘贴单上附经办人银行卡卡号及开户行信息。

第三十一条 基金会财务部报账时间为学校正常工作日;每年1220日至次年110日为年度财务决算时间,不对外报账。

第六章 附则

第三十二条 本细则由基金会财务部负责解释。

第三十三条 本细则自下发之日起施行。